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瑞昌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瑞昌市联欣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联欣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481执4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