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民初169号
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住所地: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赛湖八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9503814A。
法定代表人:梁家铭,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毅,系赛湖农场国资中心主任。
被告: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南环路**夜市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67467465Y。
法定代表人:周恩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东,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赤乌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60727058。
法定代表人:李进全,公司总经理。
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诉被告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委托代理人陈四海、邢毅,被告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东,第三人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全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撤回对江西省佳恩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0元,减半收取计12,220元,由原告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喻世冲
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
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