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瑞昌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81民初2461号 原告:田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瑞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