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81民初2461号
原告:田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瑞昌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某与被告瑞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