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民初1869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93049U。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晓晖,公司员工。
被告:瑞昌市瑞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74994742N。
法定代表人:陶志坚,公司经理。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瑞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9元,减半收取4039.5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喻世冲
人民陪审员 范光钦
人民陪审员 刘远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