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363号
原告:***,女,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江西赣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吴保华,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瑞昌市瑞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人民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74994742N。
法定代表人:陶志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男,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该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吴保华、瑞昌市瑞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上述被告均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泽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