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81民初2529号
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益冠益管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2元,退还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卫勇
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