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昌市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桂林桥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8404729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联系。 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湓城办事处三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权,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住江西省德安县。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81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瑞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并委托德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权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权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1,257,148.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57,148.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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