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执保11号 申请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乡大桥村(原**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洪下乡***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P3D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赣0481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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