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81财保6号
申请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大桥村(原**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13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洪下乡***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P3D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大唐国际瑞昌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