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2224号
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乡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瑞昌铜岭剪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桂林大道文化艺术中心一楼。现住所地不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63UXH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铜岭剪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调查后,仍无法确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4元,本院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