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民初2324号
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乡大桥村(原**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及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南路51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7NXE97B。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