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经营场所:九江市工业园九圆路九号新林科技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6L5380059XW。 经营者:任河江,男,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乡大桥村(原**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741984756Y。 法定代表人:***,临时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与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49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钢管租赁行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4家银行有开户,中国银行的20×××00账户余额为XX元,该账户于2020年6月9日被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冻结,2020年8月12日因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到期后未更新而被中国银行冻结,其他账户经过扣划后余额均为0元。截至目前,被执行人瑞昌市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6268.34元(其中执行费1176.38元),经过扣划并返还申请执行人75855.77元(其中执行费1176.38元),后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