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鸿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金市鸿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73085736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金市鸿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817485479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金市鸿鑫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6)赣0781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协议》约定了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应依法将案件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裁定驳回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袁金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