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内01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将该案移送至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无权审理。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一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已经仲裁,被上诉人撤销仲裁申请,已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蒙古普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已经在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申请的撤销仲裁申请,也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受理了本案。上诉人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提出异议,书面申请不符合本案管辖申请的要求,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案件程序性事实的情况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明显不妥。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证明其异议主张,一审法院对案件程序性事实应当重新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