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1508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恒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华鲁街东茌平御路苑西门门市楼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保全人:***,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保全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茌平区恒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1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00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