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3民初3625号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竖新镇团城公路1057号15幢126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注册号3102300003542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路6号(天竺综合保税区2幢、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169722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斐瑞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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