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浮民一初字第149号
原告江西中德尚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汤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德尚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德尚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以其公司目前准备的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德尚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饶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江西中德尚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程杨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