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财保596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金滩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全海以车牌号为鲁Q×××××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董明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