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396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振荣,董事长。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
负责人:吴玉骅。
被告:周晓刚,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周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益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