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845号
申请人: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7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743141。
法定代表人:许彦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杨,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S4地块3号商业楼水厂路西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975915167。
法定代表人:韩永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2687L(1/10)。
法定代表人:徐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圣泰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瑞房地产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园林公司)、邯郸市邑爵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美麒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圣泰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龙瑞房地产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90
500元;2.冻结被申请人第一园林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部账号为×××的存款90 5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圣泰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圣泰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90 500元,期限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分行×部账号为×××的存款90 500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1425元,由申请人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庄丽娥
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