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2486号
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F7XK7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北方五金城D13-314。
法定代表人:马**,经理。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3002687L),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5元,由原告天津跃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连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