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2182号
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2幢8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振荣,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水祥,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水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9月23日,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水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水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水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原告浙江中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