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501-5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呼伦贝尔路426号铭海中心4号楼-3、7-70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赵都新城S4地块3号商业楼水厂路西2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市邑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南大街28号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5号楼底商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邑爵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以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案涉汇票的票面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邑爵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保全费1425元,由天津圣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绍兴市第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