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4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9号泰福仓综合楼四楼-A。
法定代表人:朱启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丹,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娅,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5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