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623号
原告***,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代理人曾繁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60号财富广场A栋15楼。
法定代理人朱启科。
被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裙楼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叶新明。
被告朱启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