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59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繁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飞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庆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新明。
委托代理人罗性明,女,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