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7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赣州市石城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9号泰福仓综合楼四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1743K。
法定代表人朱启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474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900元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帐下人民币9950元。已足额偿付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的执行款9900元,及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4749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执279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