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517号
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6号***景D栋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33290488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9号***综合楼四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174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会昌中等专业学校(曾用名:会昌县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54919704816。
法定代表人:何发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昌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督学,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会昌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1日以被告深圳市格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把拖欠的工程款全部付清,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4元,减半收取计4,692元,由原告赣州市欣晖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汪 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娴
代书 记员 杨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