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3010号
 
原告: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康,该院院长。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病房楼工程施工,向被告超出工程决算多支付了14969119.17元。要求返还超付部分及利息共计23996974.44元。被告收到我院送达的原告民事起诉状后,向我院提出反诉,认为根据决算,原告尚欠被告3197.574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共计3217.5747万元。本案本诉、反诉总标的超过5000万元。我院经请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他71号通知,同意我院将本案交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 九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适
   书  记  员    张 亚 兰            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