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84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环观南路72-6号创客大厦43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JYP33。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29184157N。 法定代表人:***。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3380。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庞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184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5487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金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844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庞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25487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