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7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员岗村广州***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卓乐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3404室0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卓乐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雅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卓雅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268594.69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2《业务委托单》载明**公司需要提供电子版设计,包括平面方案布局电子版、全套效果图、全套精细施工图、工程材料图册电子档一份、纸质版蓝图六份、光盘一份、工程量清单一份、软装设计参考清单电子版等文件及资料。**公司发送的图纸并不符合该附件2的相关要求,其设计的中山远洋珑*****的图纸缺少厨房各专业系统图、消防各系统图、全套效果图,**华庭***的图纸缺少厨房各专业系统图和全套效果图,另外根据卓雅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项目负责人在2021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为其提交的设计图纸对应的应收是项目总金额的60%,即**公司并未提交完整的设计图纸,一审判决认定卓雅公司就远洋项目需要向**公司支付90%的设计费与事实不符。就远洋项目,卓雅公司仅需支付94836.69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卓雅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对此答辩称,根据卓雅公司向**公司发送到设计业务委托单第2条第1款的约定,**公司已将远洋项目全套图纸提交给卓雅公司。并在一审庭审后,根据法庭的要求将全套图纸提交了给一审法院,并抄送给卓雅公司。一审中,卓雅公司已确认远洋项目已完成设计任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已完成全套图纸但未提交加***的图纸,据此判定卓雅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的90%正确。并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判定卓雅公司向**公司支付50%的设计费亦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卓雅公司的上诉请求。 卓乐公司无到庭,无发表意见。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卓雅公司、卓乐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523725.65元,并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直到卓雅公司、卓乐公司偿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卓雅公司、卓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卓乐公司原名为广州***学前教育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变更登记为现名。卓雅公司为卓乐公司的一人股东。 广州越秀区***幼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咨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其注销前的一人股东为广州***学前教育有限公司。 涉案两项设计工程分别为位于广东省××X770的**华庭***装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发展路××号的远洋珑**花园***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远洋项目)。卓雅公司并未中标前述两项工程。 2020年3月l2日,卓雅公司员工通过邮件向**公司员工发送《中标通知书》,告知**公司中标卓雅教育集团年度工程设计服务。 2020年3月l9日,卓雅公司及**公司相关员工建立微信群用于沟通涉案两项设计工程,包括现场考察、图纸调整等,根据该群聊天内容显示,卓雅公司要求**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提供涉案两项设计工程的全套施工图。 2020年4月7日,卓雅公司前员工***通过微信告知**公司暂停**项目的施工图绘制。 2020年4月10日,***通过邮件向**公司员工发送中山远洋珑*****设计委托单,附件《业务委托单》约定,***教咨公司(甲方、委托方)委托**公司(乙方、设计人)提供远洋项目设计服务,设计周期20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分为平面图设计和施工图深化设计两阶段。设计内容为全套施工图6份(天花图、地面图,强弱电布置图,给排水布置图、暖通空调布置图、各立面图、节点大样图、物料表)。设计费(含税)158061.15元,提交施工图纸并经甲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支付60%,即94836.69元,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支付40%,即63224.46元。甲方落款处由“***”签名。对于该签名,**公司**系卓雅公司的分管远洋项目的领导,卓雅公司及卓乐公司均**其公司并无该员工。 同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远洋项目的20200410施工图压缩包。次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补发了一份主材物料表,并通过邮件将远洋项目对应的施工图压缩包发送给***。对此,卓雅公司确认收到远洋项目的1.电、水、暖施工图,2.户外施工图,3.施工图,4.室内材料表。 2020年4月22日,卓雅公司(甲方、委托人)与**公司(乙方、设计人)就中标年度工程设计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为其全国范围内卓雅教育集团下属办学机构(含***、早托中心)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乙方按照其**确认的《报价清单》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设计费。具体项目的设计要求、周期、合同价格等以《业务委托单》约定为准。合同有效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附件《报价清单》约定,室内绘图+**单价45元/平米,无需**单价42元/平米;室外绘图+**单价20元/平米,无需**单价16元/平米。合同附件《业务委托单》(空白模板),约定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平面方案布局电子版、全套效果图、全套精细施工图、工程材料图册电子档一份、纸质版蓝图六份、光盘一份、工程量清单一份、软装设计参考清单电子版;等等。 2020年5月25日,***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发送了远洋项目5-25设计图压缩包,并告知**公司以此为准加***。对此,**公司**因卓雅公司未支付设计费,故其并未提供**版图纸。 2020年11月16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卓雅公司支付远洋项目设计费及**项目95%的设计费。 2020年11月27日,**公司员工通过邮件向***发送了远洋项目及**项目的图纸资料压缩包。对于远洋项目图纸内容与前述一致,对于**项目图纸,双方确认内容为1.户外施工图,2.机电图,3.室内施工图,4.室内主材料表2020.4.16。 2022年4月18日,**公司以卓雅公司、***教咨公司、卓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及后因发现***教咨公司已于2022年3月3日办理注销登记而于2022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教咨公司的起诉。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卓雅公司、卓乐公司名下价值523725.65元的财产。**公司为此缴纳了保全费3139元。 庭审过程中,**公司与卓雅公司均确认**项目的委托方为卓雅公司,没有出具过委托业务单。 现各方当事人主要就如下问题产生争议: 一、远洋项目设计的委托方。**公司主张该项目委托人为卓雅公司和***教咨公司,并提供了《业务委托单》予以证明。卓雅公司、卓乐公司则认为委托人仅为卓雅公司,***教咨公司并未在《业务委托单》委托人一项加盖印章,且该单签名委托人“***”亦非***教咨公司员工。 二、**公司完成设计内容的情况。**公司称对于远洋项目,其司已全部完成了《业务委托单》中约定的全套施工图6份;对于**项目,虽卓雅公司要求暂停设计,但距离提交仅剩3天,其司已按微信沟通群的要求实际完成了95%的设计工作。卓雅公司确认远洋项目已完成设计内容,但**项目设计内容图纸缺少厨房各专业系统图和全套效果图。 三、**公司设计图纸的交付形式。卓雅教育主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业务委托单》(空白模板)中的约定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平面方案布局电子版、全套效果图、全套精细施工图、工程材料图册电子档一份、纸质版蓝图六份、光盘一份、工程量清单一份、软装设计参考清单电子版。**公司则**每个项目具体要求不一样,具体要以双方最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确认的交付要求为准。 四、**项目的室内、外设计绘图面积。**公司提供了其设计的图纸,主张**项目1-4层室内绘图面积为6598平方米,1-3层室外绘图面积为4400平方米。卓雅公司则主张根据现场实测**项目的室内面积为4750平方米,室外面积为2318平方米。 另**公司**除案涉两项目外,其司与卓雅公司另合作了其他项目,每个项目委托单上载委托单位不一,要求其司开具发票及实际付款的单位亦不一,且所有项目均是先通过微信与卓雅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再根据工作人员所述的要求进行设计,业务委托单均为后补。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另外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进行审理。 **公司与卓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卓雅公司确认其司为案涉两项目的委托方,**公司亦予以确认,但主张根据《业务委托单》内容,***教咨公司亦同为远洋项目的委托方。就此一审法院认为,《业务委托单》上并无***教咨公司的**,**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委托单》上甲方签名人员“***”为***教咨公司的员工或委托授权人员,另现有证据亦无反映***教咨公司人员参与了远洋项目,故就**公司所称***教咨公司同为远洋项目委托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确定案涉两项目的委托方均为卓雅公司,并由卓雅公司对案涉两项目承责。 关于案涉两项目设计费的确定及利息问题。 就远洋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明确设计费(含税)158061.15元,结合**公司与卓雅公司庭审**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对**公司所称其司已向卓雅公司提供了该项目全套设计图纸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卓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用。但因**公司提供的图纸尚未加***,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图纸与无需**图纸的单价,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卓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远洋项目的设计费142255.04元(158061.15元×90%)。另因**公司未按卓雅公司要求提供加***的设计图纸,故就**公司要求卓雅公司支付设计费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项目。虽然卓雅公司并未向**公司出具过该项目的《业务委托单》,但从证据及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有就**项目建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的意向,且**公司已根据卓雅公司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的设计工作,后于2020年4月7日应**公司要求而暂停该项目的图纸绘制。故基于信赖利益,卓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单价,综合考虑**公司主张的绘图面积、卓雅公司要求暂停该项目图纸绘制的时间、卓雅公司后续未要求**公司提供该项目的图纸的情况等,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卓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设计费173758元【(42元/平方米×6598平方米+16元/平方米×4400平方米)×50%】。卓雅公司抗辩称现场实测面积少于**公司的绘图面积,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因卓雅公司未就**项目出具《业务委托单》,**公司主张该项目设计费的利息,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卓雅公司应向**公司支付案涉两项目的设计费合共316013.04元(173758元+142255.04元),就**公司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卓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支付设计费316013.04元;二、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36元、保全费3139元,由**公司负担受理费2996元、保全费1039元,卓雅公司负担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100元。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卓雅公司上诉认为,其应当向**公司支付设计费268594.69元,并非一审认定的316013.04元,理由是**公司就远洋项目并未提供完整的设计图纸,应当按照项目总金额的60%计。但是卓雅公司主张设计未完成依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附件2《业务委托单》是空白模板,**公司是否完成设计应以双方确认的《业务委托单》为准,卓雅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卓雅公司所述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看出远洋设计项目未完成,卓雅公司以**公司的应收款推定远洋设计项目未完成,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庭审**及**公司的举证,采信**公司所称的已向卓雅公司提供了全套设计图纸,并酌定卓雅公司应付设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卓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16013.04元; 二、驳回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36元、保全费3139元,由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996元、保全费1039元,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040元、保全费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广州卓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