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1308号
原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555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4157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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