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军,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1号楼160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川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诉讼费多交部分2312.41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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