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3809号
申请人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风光村四方围村道旁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4WWL769E。
法定代表人刘宝臣。
委托代理人宋俊秀,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永红,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委托代理人杨梓鑫,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申请人河源市川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14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6,160.7元的财产。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账号6012********的账户存款冻结【原查封案号:(2022)粤0306执保5209号】;
以上解除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406,160.7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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