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632号 原告: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1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七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670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专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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