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02民初376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老干部休养所。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数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干办事处尚城生活小区17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弢,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丽 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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