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月光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月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09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月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道甘坑同富裕路11号E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701196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月光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3)粤03民终263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
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名下银行存款805118.6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
780647.62元,用于支付案件诉讼费14124元、执行费10347元。现被执
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
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6359号民事判
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
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
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6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