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199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 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满京华云著花园(二期)2号楼A座29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8EJ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 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18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 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997.2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 行人执行款49370.29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62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 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18035号民 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 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 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6民初1803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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