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212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咸阳市 秦都区渭阳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6688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 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5层,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咸阳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1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 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211.3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 执行人 执行款506744.3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7467元。现被执行人 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 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1614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11614号民事判决 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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