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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2民初2801号 原告: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8451E,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工业区东路。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BY5DP50,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南街二委八组02幢3号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恒大健康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L9HR6G,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号楼2层28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神洲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