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成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成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联圭路169号中建嘉和苑第31栋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558208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南街二委八组02幢3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MA1BY5DP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成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3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3102.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7441××××3471账户(截至2023年6月1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 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园X座XXXX住宅(产权证号:粤(2×**)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8号)、XXX园X座XXXX住宅(产权证号:粤(2×**)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左 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