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1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288516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山(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7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3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313912.66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90000元。本案执行费780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扣收34748.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退付申请执行人诉讼**全费85662元,在(2021)粤0607执4622号案中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处不动产[1.位于湛江市霞山区××道××号“怡福名苑”A幢商住楼地下室;2.位于湛江市霞山区××道××号“怡福名苑”B幢商住楼地下室](查封期限从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7日止),两处不动产经拍卖变卖后流拍。 二、本院在(2021)粤0607执4622号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的股份(冻结期限从2022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因质押问题暂无法处置上述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6××**号汽车(查封期限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暂无法控制该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W××**号、粤BW××**号、粤BW××**号、粤BB××**号、粤BR××**号、粤BR××**号、粤B3××**号、粤BG××**号、粤BG××**号、粤B2××**号、粤B1××**号车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福田区梅坳三路深建楼(不动产权证书号3000436064)。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后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147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