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云0127行审41号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208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坤。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昆明***恒大养生谷项目首期(1标段)、(2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后将该项目劳务拆分后分包给自然人***、**、**、***等人,导致拖欠胡光前、**国、施发银、***等483名工人工资8,068,430.6元。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由,作出嵩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005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日内先行支付胡光前、**国、施发银、***等工人工资,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告字〔2022〕第002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申辩书》一份,表示并非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是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所致,统计的工人工资未经对账和结算,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不能以班组单方面制作的工资表金额来认定。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7日内先行支付胡光前、**国、施发银、***等483名工人工资8,068,430.6元。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工资表、欠薪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相应义务,故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具体执行金额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秦 崧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海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