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2栋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2113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冈县高**镇新联村民委员会旁林奕茂自建房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MA522DFY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坳三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灵山路61号第17栋自编5号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Y02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1821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景立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2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为3797.26元)给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2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4日为93243.84元),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冈县高**镇新联村地段、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翠盈***座1905、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罗湖区××路××期××号楼××**××,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街××座××,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幢商住楼××室,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幢商住楼××室,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3××**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粤BS××**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粤B6××**东云巡洋舰汽车、粤B7××**普瑞维亚汽车、粤B8××**普瑞维亚汽车、粤BM××**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粤BWD9*****汽车、粤B8××*****汽车、粤BWD9*****汽车、粤BWD0*****汽车各一辆,暂无法处置。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动产、不动产、存款、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权益登记信息; 三、到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上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8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恒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众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