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重庆渝隆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渝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16执44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一期商业体A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XEMET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628元;**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未到本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它名下的不动产大部分已售,未售部分均已被其他在先的案件或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另**,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已被其他在先的案件或其他法院多次冻结,且已被政府监管,无可供冻结和划拨的余额。未查询到重庆某公司的其余财产;3、对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4、经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保全人的案件;5、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其他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2024年3月20日,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尚欠案款金额如前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渝0116执44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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