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耿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耿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琼0107民初8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69053.49元及利息(以6869053.49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在8223965.66元的范围内对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腾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本案执行费61745.2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55辆汽车,本院已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35辆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同意不对其他车辆予以查封、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翠盈嘉园东座两套不动产,均已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可冻结、划拨;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和恒大海口文化旅游城不动产项目,因其资产已被监管,本院暂无法继续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网络媒体上对其被执行人身份予以公布。 五、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东方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将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拘留。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