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683号之一
原告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98元,减半收取计4149元,由湖南博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谷芸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法官 助理  雷婉婷 书 记 员  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