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执1934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于2021年7月19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53号决定书受理破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申请,故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孙 毅
书记员  赫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