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7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19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办××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1幢写字楼1-办2××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7号)、1幢写字楼1-办2××3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号)。
2021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20)粤03破申755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21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1)粤03破253号之三通知书,要求中止对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中止对其的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侯旭
执行员 郭 立 洲
书记员 洪 佳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