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执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乐久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刘小芳、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纪忠、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7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71841.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刘小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
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
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9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
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八、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四、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五、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七、已冻结被执行人管纪忠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本位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八、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十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0元),期限自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
二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小芳持有的XXXXX公司10%的股权。
二十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XXXXX公司100%的股权。
二十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管纪忠持有的XXXXX公司90%的股权。
二十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管纪忠持有的XXXXX公司100%的股权。
二十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管纪忠持有的XXXXX企业(有限合伙)90%的股权。
二十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小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八、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二十九、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管纪忠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
三十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
三十三、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XXXXX的车辆。
三十四、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五、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八、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三十九、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四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四十一、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四十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四十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营业部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八、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营业部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四十九、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营业部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五十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XXXXX营业部的XXXXX账户(截至2021年3月8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元),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1年7月2日,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称因本院(2020)粤03破申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本院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世中皇控股有限公司、刘小芳、管纪忠、深圳市赞创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控制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控制措施。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书记员 张 锦 滨